双峰县政协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与实效,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促进党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执政行政水平,积极推进我县民主政治建设,使政协的民主监督走上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根据《全国政协章程》和中发[2006]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是指人民政协组织以政协委员为主体,充分吸收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在广泛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特定事项所进行的肯定支持或批评和建议,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条 评议的范围:以县直党政机关及省、市驻双单位、独立核算的行政性事业单位为主,特别需要时,也可对社会公共服务性企事业单位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评议的方式:民主评议分为公开评议和自我评议。公开评议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进行,自我评议在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由被评议单位自主组织进行。
第六条 评议对象的确定
1、征求意见:由乡镇政协工委、县直委员活动组在征求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政协委员代表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初步评议对象;
2、酝酿提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经与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在提名相对集中的对象中,提出一定数量的评议对象名单;
3、投票表决:由县政协常委会采取差额票决的形式,对被评议的候选名单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后,具体评议方式由县政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得票情况,确定当年进行公开评议和自我评议单位的数量。同时,应将表决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
4、县政协每届进行公开评议的单位一般为三至五个,进行自我评议的单位每年不少于一个。
第七条 公开评议的步骤
公开评议分四个阶段进行,评议时间不超过九个月,并不得跨年度。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制订公开评议的实施方案;
2、组建公开评议小组,确定公开评议组成员,并不得少于20人;
3、向被评议单位下达公开评议通知;
4、向被评议单位的市直主管单位致函;
5、在县电视台发布评议公告;
6、在评议组的指导下,被评议单位召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
二、调查研究阶段
1、制定调研实施方案;
2、根据评议单位工作实际情况,把评议组成员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调研;
3、召开调研小组碰头会,综合各组调研情况;
4、向被评单位反馈调研情况,交换意见;
5、形成调研报告。可根据评议内容既形成综合性评议报告,又有单项评议报告。
三、评议协商阶段
1、召开民主评议大会
参加会议的人员:县四大家一把手;县委、县政府分管和联系政协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县政府分管评议单位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委室主任;全体评议组成员;县直局以上单位行政一把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政协工委主任、分管评议单位工作的负责人;县直委员活动组组长;政协委员代表;评议单位班子成员、中层以上骨干;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2、根据评议大会情况,与评议单位认真协商分析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重点整改方向。
3、评议小组与有关方面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跟踪整改阶段
1、被评议单位在一个月内对民主评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报县政协评议组;
2、评议组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被评议单位向县政协常委会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4、县政协就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交报告;
5、召开公开评议总结会议;
6、发出公开评议通报。
第八条 自我评议的步骤
自我评议分三个阶段进行,评议时间不超过半年,并不得跨年度。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县政协向自我评议单位下达自我评议通知;
2、发布评议公告;
3、自我评议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并向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4、自我评议单位召开动员会议;
二、自我评议阶段
1、自我评议单位召开各层次会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查找本单位及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2、形成自我评议报告;
3、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汇报自我评议情况。
三、跟踪整改阶段
1、自我评议单位制订整改实施方案;
2、自我评议单位向县政协提交整改报告;
3、县政协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自我评议单位在政协常委会上汇报整改情况;
5、自我评议单位召开评议总结大会;
6、县政协发出自我评议单位整改情况通报。
第九条 评议结果的评定
一、民主评议根据测评得分结果,可以分别评定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二、民主测评:
1、公开评议的民主测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民主评议组成员中发放测评表,由评议组进行测评;二是在调研过程中发放测评表,由部分被调研的对象进行测评(要求在50名以上)。
2、自我评议的民主测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委室负责人、政协委员代表中进行测评;二是在自我评议单位干部职工中进行测评。
三、计分方法:
1、计分标准:测评设满意为100分,基本满意为80分,不满意为60分;
2、公开评议、自我评议的测评结果均按第一部分占总分的40%,第二部分第占总分的60%,两项加权平均为最后得分;
3、最后得分在90以上的认定为“满意”,70-89分的认定为“基本满意”,69分以下的认定为“不满意”。
第十条 评议成果的运用
评议结果是对被评单位工作较为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评议组要科学地运用评议成果,充分肯定被评议单位所取得的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辩证地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建议,促进被评议单位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对评定为“满意”的单位,县政协要善于总结成绩,树立典型,向有关方面宣传通报先进经验与做法;对评定为“基本满意”的单位,要责成被评议单位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限期予以整改;对评定为“不满意”的单位,建议县委或省、市主管部门及时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待领导班子调整后,再按民主评议的要求全面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乡镇政协工委的民主评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