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政协双峰县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强化委员参加活动的责任感,使政协活动逐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现对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政协活动的基本范畴
1、政协会议:县政协全委会、常委(扩大)会议。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乡镇政协工委、县直委员活动组主持召集的会议。
2、围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而由县政协及其委室,乡镇政协工委、县直委员活动组组织的调查、考察、视察、评议等活动。
3、学习活动:由县政协组织的委员学习班、培训班及乡镇政协工委、县直委员活动组组织委员的所有学习活动。
二、建立政协活动考勤制度
县政协办公室、各乡镇政协工委、县直委员活动组建立健全委员活动档案和委员活动考勤登记制度。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当本职工作与政协活动有矛盾时,要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参加政协活动;当确系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活动主持者请假,经同意后方可。
三、违规处分制度
1、政协委员和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出政协组织,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并不作下届政协委员人选。
(1)年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政协活动者;
(2)届内累计4次无故缺席政协活动者;
(3)届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者;
(4)届内累计6次请假者。
2、对于年内不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乡镇政协工委和县直委员活动组而导致委员没有机会参加政协活动的,不追究委员责任,但对乡镇政协工委主任和县直委员活动组组长要视为自动退出政协组织而撤销其委员资格。
3、对于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各乡镇工委、县直委员活动小组可以采取必要的、适当的经济制裁措施。
4、对于出现上述情形而未达到处分规定标准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由活动主持者及时向其提出口头或书面警示。
四、处置程序
1、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程序:由各乡镇工委和县直委员活动组对政协委员的违纪情况书面呈报县政协办公室,核实后报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协商审议,经县政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2、撤销政协常委资格的程序:根据考勤登记由政协办公室主任向主席报告,由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协商审议和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讨论后,提交县政协全会上通过。
3、对于被撤销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资格的,分别由县政协向本人下达书面通知并同时以文件形式通知委员所在单位。
4、对政协委员的活动组织不力,乡镇政协工委主任由县政协党组向县委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县直委员活动组组长由县政协党组直接调整。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